江门市医疗救助政策热点问答

 新闻资讯     |      2024-01-01 07:45

  江门市医疗救助政策热点问答2023年8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有关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全省医疗救助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明确了2024年相关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答: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

  备注:0-14周岁“两病”儿童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其救助比例是指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对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为:

  对于一次医疗救助,按规定跨省或省内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含急诊抢救)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我市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对于二次(倾斜)医疗救助,按规定省内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含急诊抢救)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我市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主动向定点医药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待遇设置、经办机构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

  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